4月25日,青岛市中院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中英文双语《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2018)》白皮书,这是山东全省法院发布的首个中英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据了解,2016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75件,较前三年同比提升74.3%,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882件(占比98.4%),刑事案件80件,行政案件13件。2018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528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660件,审结1472件,同比分别增长16.2%和13%。自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至今,共受理跨域技术类案件716件,审结646件。
白皮书详细介绍了三年来青岛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涉外案件审理情况。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梳理,青岛中院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和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专利申请重“数量”而轻“质量”,导致诉讼风险增大;商标侵权更加隐蔽,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信息网络传播领域“免费午餐”已经结束,稍有不慎就会构成侵权;因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专利权属转移屡见不鲜;网络环境下的各类新类型竞争行为亟待规范;小商品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低,对诉讼风险防范能力尤其不足;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使用仍存在争议。
青岛作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近三年来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其中著作权、商标权民事案件增幅最为明显。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复杂程度持续加大,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先后受理了全省首起屏蔽网站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首起基因专利纠纷等大量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案件审理难度的增加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增长明显,2017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至2018年底,15个月共审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02件,同比提升447.3%,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已逐步凸显。商业维权现象突出,涉外、涉港案件比重继续加大,案件标的额及法院判赔数额逐年提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擅将他人研发技术申请专利?不行!
原告青岛天仁微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生产微纳加工设备的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红外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山东省政府“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被告王某曾在原告处任技术人员,离职后与其妻张某成立了青岛德微光纳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张某和青岛德微光纳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精密对准式纳米压印设备”、“纳米压印设备”、“一种负压式纳米压印设备”三项发明专利。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研发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侵犯了其专利申请权,请求确认上述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对涉案技术方案进行研发的初步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研发能力且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了研发。在被告王某能够接触且参与原告相关产品研发的情况下,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为原告所有,遂判决三项发明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
招聘信息误导公众,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
“天真”为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合法注册的文字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被告市南区童颜天真儿童摄影旗舰店在“赶集网”、“58同城”网等发布招聘信息,标注有“青岛百年老字号店下属的记录孩子成长记忆的儿童摄影店”、“青岛百年老店天真儿童摄影升级改名后的童颜天真儿童摄影…”,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为摄影服务企业,被告在其招聘信息中所作的表述会误导相关公众将其摄影服务与原告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有关联,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以任何方式描述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宣传语;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本市公开发行报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乱用“葫芦娃”形象,汽车销售公司被告
《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是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开播以后,葫芦娃的动漫形象因其独特的角色造型、人物特点深受广大观众喜爱,原告又于1991年创作推出《葫芦兄弟》续集――《葫芦小金刚》。三十多年来,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通过电视台播映、电影院放映、录制VCD等形式,全面传播葫芦娃形象,使葫芦娃成为具有机智、勇敢、正义、协作等精神品质的可爱中国男童的代表,在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葫芦娃告诉你,能看、能闯、更能抗,就是这么strong!》一文中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
离职后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赔偿!
原告北京三亿亿亿超低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业务。被告范某2008年开始在原告处任职,主要从事业务工作,在职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约定在职及离职后的保密义务。范某离职后于2015年12月成立了被告青岛胜亿超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胜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青岛胜亿向原告客户销售相同产品,报价均比原告低,导致客户要求原告降价。
原告认为空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35家客户是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得的,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利用其在职期间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公司,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业务,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范某、青岛胜亿侵害了原告两家客户的经营秘密,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使用原告两家客户名单,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青岛胜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假冒“始祖鸟”制作衣服,当事人被判刑罚款
案情摘要:被告人赵某未经许可在胶州市里岔镇一工厂内组织生产制作注册商标为“始祖鸟”牌的衣服四千余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扣的假冒“始祖鸟”牌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59896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件,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力推动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充分凸显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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